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排查整治突出问题,深入推动“行业清源”,增强全社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制观念,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整治的重点和内容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招投标监管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重点,对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整治内容,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情况进行检查整治。其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能情况。包括是否按国办发〔2000〕34号文件规定,切实履行了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是否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放管服”以后招标项目分级监管执行情况等。
(二)招标人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情况。是否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3月27日第16号令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严格执行了招标;是否存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的情况;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单位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发包行为;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是否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违法分包情况。
(三)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的情况;中标人的确定及程序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情况。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活动是否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代理资料是否存档、是否规范等。
(五)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情况。投标人是否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是否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是否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投标人是否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六)中标人履行义务情况。工程项目中标人(承包单位)中标后,是否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
(七)合同签订情况。工程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是否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存在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行为。
(八)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检查整治的步骤
(一)自查整治阶段(2020年7月—8月)
对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发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乱象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分析研判,对确实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治理行业乱象。各地在自查过程中要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单位和机构,制定具体自查方案,在检查中要广泛听取有关各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意见及建议。可针对本地区突出问题增加整治内容。并形成书面自查整治报告。自查整治阶段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二)检查阶段(2020年8月)
由厅建管处、城督局、招标办等部门组成3个联合检查组,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版)》和 “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各地自查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导,指导监督各市(州)、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分组情况待定)
(三)总结巩固成果(2020年9月)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提炼经验做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行业突出问题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损害,把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检验,坚决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抓紧抓实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调度和政策指导,强化过程管理,有序推进落实。
(三)深入稳步推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群众举报内容的梳理、研判和反馈。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现场巡查、档案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管,及时查找和填补监管漏洞。要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引导和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职。
(四)做到实事求是、客观调查。
(五)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从严作出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惩戒,直至清出市场。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并配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六)及时汇总上报。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总结专项整治推进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总体情况、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包含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消除的行业乱象、移送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等量化指标)、发现的典型案例、建立或完善的制度机制、工作建议等。
(七)建立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边打边治边建,研究梳理涉黑涉恶和乱象问题所暴露出的行业隐患和监管漏洞,及时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切实巩固整治成果。要认真贯彻落实建市规〔2019〕11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鼓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创新监管机制,探索实行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评定分离等方式方法,加强对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共享、分析和应用,提高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各市(州)在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于2020年8月底前报送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罗均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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