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甘肃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英文名(GanSu Province Construc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and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建设领域具备高级职称的建设科技、建筑节能专业人员和从事相关工作的单位及代表,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团结和联系全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工作者(企事业单位),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的顾问、参谋、助手作用,面向全省开展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服务,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权益,推动建设科技和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甘肃省关于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开展行业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技术的交流推广,努力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推进行业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工作持续快速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建设大厦九楼(903、904号房间),地址:兰州市静宁路30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及业务范围是:开展甘肃省建设科技与节能技术发展的调查研究,为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政策与规划提供咨询、建议和服务;受委托开展我省建设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进步奖评审和科技节能示范工程实施等相关前期具体工作;开展建设科技节能技术(产品)的备案和节能建筑(技术产品)标识工作;创办建设科技节能刊物与网站;开展绿色建筑和优秀节能建筑奖励活动;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咨询服务与指导;开展国内外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技术合作交流活动。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是从事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技术的管理部门、大专院校、科研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等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参加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发挥专业特长,提出政策建议,策划相关活动议案。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协会组织机构设有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等。
理事、常务理事由秘书处推荐,常务理事会通过。
顾问由会长聘任。
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或理事个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审批本协会重大财务开支。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章程经2010年3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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